食管癌手术后引发医疗纠纷,法院判定医院承担一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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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67岁的夏女士因体检发现食管中段肿块4天来到市医院胸外科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食管肿块、乙型病毒性肝炎和窦性心动过缓。入院第4天接受了食管中段肿物切除手术和食管胃弓吻合术。
手术后第12天凌晨3:30,病人出现抽搐,接受了强心、扩容和抗感染等治疗,病情十分危急。当天23:18,病人突发心脏骤停,心脏停止跳动,血压无法测量,瞳孔对光反射消失。第二天病人出院,当天去世,没有进行尸检。
家属指控市医院医疗失误导致患者手术后不幸身亡,提起诉讼请求市医院赔偿总计超过76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显示,患者死因的推断如下:由于患有食管恶性肿瘤、窦性心动过缓,并且左肺与胸腔粘连,手术难度和风险增加,医生术中止血不彻底导致术后胸腔出血,凝血功能异常。此后并发多种并发症,包括代谢性酸中毒、房颤、肺部感染、心功能障碍、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肾小管坏死等,最终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市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错误,造成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相同。
初审法院认为,案件中心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经法庭审查证据,根据法律采信。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案情,判定市医院需承担50%的过失责任,判决赔偿患者全部损失共计64万元以上。
医方不服,认为对患者未进行尸检,导致死因不明,且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况,鉴定程序违法,因此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故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鉴定人员与当事医生对于专业问题存在争议,但并非应当回避的法定事项。市医院认为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却未提供依据。患者身后未进行尸检,但鉴定机构通过病历推断出结论,符合相关规定且合理。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服务属于一种高度专业、技术复杂的行业,且医疗行为中存在许多未知的风险和无法控制的因素。手术作为重要的医疗手段能够治愈或缓解很多其他方法难以治愈或缓解的疾病或伤害。然而,由于手术具有损伤性,导致医源性疾病或损伤时有发生,有些情况甚至十分严重,严重到危及患者生命。
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争议案件中,医疗损害鉴定必须先确定患者的死因,才能分析医生可能的错误行为,以及医生的行为是否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通常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来明确死因,若未进行尸检,也可通过临床资料推定死因。本案是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由专业机构根据病历推断死因。
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最关键的证据之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专业性极高,因此为了弥补当事人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2年就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并将该制度纳入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如果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有异议,除了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外,还应同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就鉴定意见和案件中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进行专家意见的表述。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弥补当事人证据提交方面的不足,提升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力,有助于平衡诉讼双方的权益,避免法院“以鉴代审”的情况发生。
此外,就涉及司法鉴定人的回避问题而言。只有当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亲属与诉讼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或者司法鉴定人曾参与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提供过专业意见、或作为专家辅助人员参与法庭质证等情况时,才应该主动避免。因此,在这起案件中,医方认为鉴定人与涉案医生存在专业争议,应当回避,但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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