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健康资讯 >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找药助理
852次浏览

关键词: #健康资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规范临床研究管理,提高临床研究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4年9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临床研究管理,提高临床研究质量,促进临床研究健康发展,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疾病的能力,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以下简称临床研究)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以人(个体或群体)为研究对象(以下称研究参与者),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康复、预后、预防、控制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是为了探索医学科学规律、积累医学知识,不得以临床研究为名开展超范围的临床诊疗或群体性疾病预防控制活动。

  临床研究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研究者要充分尊重研究参与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研究者开展临床研究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是临床研究实施的责任主体,开展临床研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准则、伦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临床研究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保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临床研究的组织体系、质量体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研究参与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临床研究的质量保证和全过程管理。积极支持和组织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判断临床研究的风险,结合研究类型、干预措施等对临床研究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对临床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规性负责,应当加强对其他研究者的培训和管理,对研究参与者履行恰当的关注义务并在必要时给予妥善处置。

  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和其他研究者应当遵守科研诚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技术准则、伦理规范及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加强对临床研究过程的自查,及时如实报告有关事项。

  第七条  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委员会或遴选有关专业机构,全面掌握并定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情况,通过专业学术指导、伦理审查监督、研究资金支持等方式,加强对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支持和组织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促进临床研究的质量提升和效能提高。

  第八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范围,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确定的专业机构,可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牵头组织省域范围内或全国范围内的临床研究。

  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开展的临床研究与上述研究发生冲突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完成上述研究,同时暂停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开展的临床研究受试者新入组。

  


  第九条  根据研究者是否基于研究目的施加某种干预措施(以下简称研究性干预措施),临床研究可以分为观察性研究和干预性研究。

  第十条  开展观察性研究,不得对研究参与者施加研究性干预措施,不得使研究参与者承担超出常规诊疗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额外健康(疾病)风险或经济负担。

  除另有规定外,观察性研究应当通过伦理审查。

  研究参与者因参加观察性研究接受超出常规诊疗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额外检查、检验、诊断等措施,可能造成的风险超出最小风险的,按照干预性研究管理。

  第十一条  开展干预性研究,研究性干预措施应当符合医学的基本理论和伦理规范、具有扎实的前期研究基础、制定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案和风险预案、通过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

  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对干预性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具备与风险相适应的处置能力,妥善保护干预性研究的研究参与者(以下简称受试者)的健康权益,不得违反临床研究管理规定向受试者收取与研究相关的费用,对于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还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干预性研究一般由三级医疗机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机构牵头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参与干预性研究。

  研究性干预措施为临床干预措施的,应当建立多学科研究团队,成员必须包括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师,研究过程中涉及的医学判断、临床决策应当由其作出,原则上主要研究者须具备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以手术和操作、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行为干预、临床诊疗方案、群体性健康措施、生物医学技术等为干预措施的临床研究,应当使用已经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并在产品批准的适用范围内或在符合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前提下开展。

  第十三条  以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为研究性干预措施的临床研究,一般在遵循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说明书的前提下开展。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可以超出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说明书开展干预性研究。

  (一)由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完备的三级甲等医院或与之具有相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的医院牵头开展。

  (二)针对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且目前无确切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或者虽有确切有效的干预措施但不可获取或者研究性干预措施具有显著的卫生经济学效益。

  (三)有体外实验手段、动物模型的,相关实验研究结果应当支持开展临床研究;或者观察性研究结果提示确有必要开展干预性研究。

  (四)使用方法不超过现有说明书的用法用量,预期人体内药物浓度(或生物效应)可以达到有效浓度(或有效水平);或者使用方法虽超过现有说明书用法用量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安全性、耐受性良好,或者具有明确的风险获益评估证据且具有良好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对已经得到充分验证的干预措施,不得开展无意义的重复性临床研究。

  


  第十五条  开展临床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有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并明确专门部门(以下称临床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临床研究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临床研究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由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研究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的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在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临床研究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结项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协调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研究科学性审查管理制度、细则和工作程序,对干预性临床研究组织开展科学性审查。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要求,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健全工作制度,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

  


  第二十条  临床研究实行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制度,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立项的临床研究不得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临床研究涉及行政审批、备案等法定事项但未依法办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批准研究者开展临床研究。

  第二十一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制定临床研究方案,并按照要求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提交临床研究方案和相关资料,接受全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科学性审查制度、细则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科学性审查。

  科学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研究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研究目的、研究假设、研究方法、干预措施、研究终点、研究安全性、样本量等。

  科学性审查的专家应覆盖临床研究所属专业领域和研究方法学领域。干预性研究的科学性审查一般应当有医疗卫生机构外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工作制度,对临床研究独立开展伦理审查,确保临床研究符合伦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二)干预性研究未通过科学性审查的;

  (三)伦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背科研诚信规范的;

  (五)研究前期准备不足,临床研究时机尚不成熟的;

  (六)临床研究经费不足以完成临床研究的;

  (七)药品、器械等产品不符合使用规范的;

  (八)临床研究的安全风险超出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可控范围的;

  (九)可能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关系的。

  研究者应当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并与研究方案等一并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受其他机构委托、资助开展临床研究或者参与多中心临床研究的,应当与委托、资助机构或多中心临床研究牵头机构签订临床研究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担等。

  牵头机构对临床研究负主体责任,参与机构对本机构参与的临床研究内容负责。

  参与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对多中心研究中是否采用牵头机构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意见进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审核通过时,临床研究的有关信息应当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要求完成上传。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在临床研究提出、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立项审核等环节,实时在系统上传临床研究有关信息。

  研究者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填写临床研究信息,临床研究管理部门、伦理(审查)委员会等应当分别在系统填写并上传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和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审核意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临床研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对相关内容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审核后完成信息上传。

  在系统填写临床研究信息,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符合学术规范。

  完成信息上传的临床研究由系统统一编号。在临床研究结果总结、结项报告、论文发表时应当注明系统统一编号。

  第二十七条  多中心研究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的研究者在系统填写,牵头机构和参与机构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伦理(审查)委员会根据要求在系统上确认或上传有关补充材料、提交审核意见,并分别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完成信息上传的临床研究有关信息,通过系统或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的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建立临床研究经费管理制度,对批准立项的临床研究经费纳入单位收支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科室、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受临床研究经费及物品。

  第三十条  研究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医疗卫生机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不得擅自调整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或研究者严禁违规向研究参与者收取与研究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研究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临床研究,稳慎、积极推动临床研究开展,如实记录临床研究过程和结果并妥善保存,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对临床研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需要对已立项的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报告。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制度组织评估,对涉及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终点、统计方法以及研究参与者等实质修改的,应当重新进行科学性和伦理审查。

  对需要重新审查的,应当及时启动审查。

  第三十四条  研究者可以申请暂停或终止临床研究。

  申请暂停或终止临床研究的,应当向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研究全过程管理制度,作出是否同意暂停或终止的决定。

  暂停或终止的干预性临床研究,已经有受试者入组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研究者应当制定方案,妥善保障已经入组受试者的权益。

  第三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临床研究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和其他资源方面的支持;同时对临床研究实施全过程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核查。主要研究者应当对负责的临床研究定期自查,确保临床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研究的安全性评价,制定并落实不良事件记录、报告和处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根据不良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作出继续、暂停或者终止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的决定,并妥善保障已经入组受试者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争议和投诉的处理机制,科学判定是否有损害及其产生的原因,合理划分责任,按照约定或有关管理规定,对受到损害的受试者进行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和研究参与者损害风险预防、控制及财务保障机制。

  第三十八条  临床研究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在充分考虑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研究。

  (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存在违背伦理原则或科研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研究过程中发现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四)发现临床研究存在严重安全风险;

  (五)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关系;

  (六)违规使用研究经费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研究源数据的管理体系,鼓励集中统一存储,保障临床研究数据在收集、记录、修改、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保密性,确保数据可查询、可溯源。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研究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自研究结束之日起,档案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电子归档。

  第四十一条  临床研究发生启动、方案调整、暂停、终止、完成等情形时,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在系统及时更新临床研究信息。

  第四十二条  临床研究实行结项报告制度。临床研究终止或完成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分析研究结果,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研究报告,并如实声明利益冲突情况。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对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并对该临床研究结项。

  结项后的研究报告应当在系统上传,并向同行公开,加强学术交流。

  


  第四十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系统加强辖区内临床研究的监测、评估、分析,实施监督管理。跨省域开展的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实施,参与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实施。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停止违规开展的研究、妥善保护研究参与者权益;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及临床研究过程管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问题,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所有临床研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及处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定期通报。

  被要求停止的临床研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系统更新该临床研究有关行政监管信息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委员会或其遴选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托系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临床研究进行技术核查,对科学性不强、伦理不合规、研究过程管理不规范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或终止相关研究、妥善保护有关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技术管理体系及临床研究技术管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问题,应当建议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所有临床研究,进行整改。

  有关技术核查情况,应向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并提出处理建议,定期向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通报。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研究者擅自开展临床研究、实质性调整研究方案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或者违规收受临床研究经费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研究者擅自开展临床研究、调整已批准研究方案或者违规收受临床研究经费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按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研究者发起的体细胞临床研究等参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医临床研究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温馨提示:医疗科普知识仅供参考,不作诊断依据;无行医资格切勿自行操作,若有不适请到医院就诊。

延伸阅读

上呼吸道感染需要多喝水吗
上呼吸道感染需要多喝水吗
上呼吸道感染是由病毒或细菌引起的炎症,常常表现为喉咙痛、咳嗽、流鼻涕和发热等症状。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常常会有一个疑问:到底需要多喝水吗?本文将探讨在上呼吸道感染期间喝水的重要性以及应如何正确补充水分。 水在身体健康中的重要性 水是维持身体正常功能的基本要素之一。它在体温调节、营养物质运输、废物排除以及酶和化学反应中都发挥着关键作用。对于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适当的水分摄入尤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持粘膜湿润: 上呼吸道的粘膜在感染时可能会因炎症而变得干燥。充分的水分摄入可以帮助保持喉咙和鼻腔的湿润,从而减轻疼痛和不适感,并帮助清除分泌物。 2. 缓解症状: 多喝水可以帮助稀释痰液,使其更易于排出。尤其是在出现咳嗽和痰多的情况下,水分的补充可以缓解咳嗽症状,帮助呼吸更顺畅。 3. 防止脱水: 发热和出汗是上呼吸道感染常见的症状。这些情况可能导致体内水分流失,进而引发脱水。基于此,保持足够的水分摄入是非常重要的。 4. 促进恢复: 水分充足有助于提高免疫系统的功能,加速身体对感染的抵抗能力。在感冒或其他上呼吸道感染期间,保持良好的水分摄入可以支持身体的自我修复过程。 建议的水分摄入量 对于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一般来说,每日至少应保证饮用8杯(约2升)的水。当然,具体的水分需求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个体的身体状况、活动程度及环境气候等。在发热或出汗较多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适当增加水分摄入。 除水之外的补充方式 除了单纯的水之外,患者还可以通过其他饮品来补充水分。例如: 温开水或草药茶:温暖的液体不仅能够缓解喉咙的不适,还有助于排出体内的毒素。 果汁:含有丰富维生素的果汁可以有效补充水分,但要注意避免过多的糖分。 汤类:蔬菜汤或鸡汤等既能提供水分,又能为身体提供必要的营养。 小结 总而言之,在上呼吸道感染期间,适量饮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缓解症状、保持黏膜湿润、促进身体康复等。因此,患者应积极补充水分,以帮助身体更好地应对感染。但需要强调的是,水分的补充应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既能满足身体需求,又不至于过量。如果症状持续或加重,建议及时就医。

#饮食

2025-01-20

遗尿症的长远影响和并发症
遗尿症的长远影响和并发症
遗尿症(Enuresis),即尿失禁或床湿,是一种常见于儿童的疾病,通常指在夜间或白天不自主排尿的现象。虽然遗尿症在儿童中较为普遍,随着年龄的增长,大多数孩子会自然停止遗尿。长期或持续的遗尿症会对儿童产生显著的心理和生理影响,并可能导致多种并发症。本文将探讨遗尿症的长远影响及其可能引发的并发症。 遗尿症的长远影响 1. 心理社交影响 自尊心下降:长期的遗尿症可能导致儿童自信心下降,他们可能会因为床湿而感到羞愧和尴尬。与同龄人相比,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儿童感到孤立,影响其社交能力。 焦虑与抑郁:遗尿症与焦虑和抑郁症状有显著关联。儿童在面对同龄人的嘲笑和拒绝时,可能产生强烈的焦虑感,从而导致情绪问题。 学业影响:由于对遗尿症的担忧,孩子们可能在学校表现得不如他们的同龄人,影响他们的学习和社交活动。 2. 身体健康影响 泌尿系统的影响:长期的遗尿症可能影响膀胱的发育和功能。儿童可能发展出对尿感的不敏感性,导致将来更可能出现尿频、尿急等症状。 其他健康问题:一些研究表明,遗尿症可能与便秘、阴道炎、肾脏问题等其他健康问题有关。尿液滞留和反复感染可能影响泌尿系统的健康。 并发症 1. 社会适应问题 遗尿症的孩子常常在社交场合中感到不适,可能会避免参加睡眠聚会或其他社交活动,这会加剧社交孤立的问题。 2. 情绪和行为问题 年龄较大的儿童或青少年可能会因遗尿症而表现出更明显的情绪和行为问题,包括攻击性、食欲不振、以及对父母或老师的反抗等。 3. 家庭压力 遗尿症不仅影响孩子本人,也可能给家庭带来压力。父母可能会担忧孩子的社交生活、健康状况,并可能因为处理这个问题而产生矛盾和冲突。 4. 医疗干预的需要 长期未治疗的遗尿症可能需要医学干预,包括药物治疗和行为治疗。如果不加干预,可能需要更复杂的治疗方案,增加了经济负担和医疗资源的使用。 结论 遗尿症虽然在儿童中较为常见,但如果未加以重视和治疗,可能导致多种长期影响和并发症,影响孩子的心理、社交和生理健康。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应关注遗尿症儿童的情感需求,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干预,以帮助他们克服这一挑战。同时,及早就医以评估潜在的生理问题和心理影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遗尿症对孩子未来生活的负面影响。

#饮食

2025-01-20

胰腺神经内分泌瘤的饮食禁忌
胰腺神经内分泌瘤的饮食禁忌
胰腺神经内分泌瘤是一种罕见但严重的肿瘤类型,通常生长在胰腺中产生激素的细胞中。患有这种疾病的人需要特别注意饮食,以帮助控制病情的发展和减轻不适。在胰腺神经内分泌瘤的情况下,一些食物和饮食习惯应该避免以维持身体的平衡和健康。 1. 高升糖指数食物:胰腺神经内分泌瘤患者应该避免过多摄入高糖分和高淀粉的食物,因为这些食物可能会引起血糖水平的迅速升高,对于患有这种疾病的人来说,控制血糖是非常关键的。 2. 香烟和酒精:香烟和酒精对于身体的健康有害,而且对于胰腺神经内分泌瘤患者来说尤其应该避免。这些物质可能会加重症状并影响治疗效果。 3. 咖啡因:咖啡因可能会刺激神经系统并增加胰腺的负担。因此,患有胰腺神经内分泌瘤的人最好限制摄入咖啡因的食物和饮料,如咖啡、茶和巧克力。 4. 辛辣食物:辛辣食物可能引起胃肠道不适和消化不良,对于胰腺神经内分泌瘤患者来说并不适合。因此,应避免摄入过多的辛辣食物,以减少胃肠道的不适情况。 5. 高脂肪食物:摄入过多的高脂肪食物可能增加肠胰素的分泌,加重病情。患有胰腺神经内分泌瘤的人应该减少摄入高脂肪食物,包括油炸食物、肥肉和奶油等。 综上所述,胰腺神经内分泌瘤患者需要注意饮食禁忌,避免摄入过多的高糖分、高脂肪、辛辣和咖啡因食物,同时应该戒烟戒酒以保持身体的健康和帮助控制病情。此外,患者在制定饮食计划时应该根据个人情况和医生的建议进行调整,以达到最佳的饮食管理效果。希望患有这种疾病的人能够通过健康的饮食习惯来维持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饮食

2025-01-20

心力衰竭的家庭护理技巧
心力衰竭的家庭护理技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心力衰竭这一常见疾病的发病率逐渐增加。心力衰竭是一种持续发展的疾病,需要患者及其家人密切合作,进行综合的治疗和管理。在家庭护理过程中,家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下面将介绍一些心力衰竭患者家庭护理的关键技巧,帮助家人更好地照顾患者,提高生活质量。 1. 定期监测患者体征:家人应该定期监测患者的体温、血压、心率、体重等指标。任何不正常的变化都应该引起警惕,及时向医生报告。 2. 精心管理患者的药物:家人需要确保患者按时按量服用药物,避免漏服或多服药物。同时要注意药物的副作用,如出现不适应该及时就医。 3. 控制饮食:患者的饮食应当低钠、低脂、低胆固醇,高纤维。家人可以精心准备健康的膳食,帮助患者控制体重,减轻心脏负担。 4. 提供情绪支持:心力衰竭患者常常会感到焦虑、沮丧,家人需要给予他们理解、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调整心态,保持乐观。 5. 鼓励适量锻炼:适量的运动有助于改善心脏功能和身体状态。家人可以陪同患者散步或进行其他轻度的运动,注意避免过度劳累。 6. 定期带患者复诊:家人需要帮助患者规律复诊,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及时控制和调整治疗计划。 7. 创建安全的生活环境:家庭护理过程中,家人应该注意营造一个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避免患者摔倒或其他意外发生。 8. 不定期咨询医生:家人可以定期与医生沟通,获取关于疾病管理和家庭护理的建议,不断提高自己的护理水平。 心力衰竭是一种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的治疗和管理。在家庭护理中,家人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的关爱和支持是患者康复的重要保障。通过以上的家庭护理技巧,相信患者可以更好地控制病情,提高生活质量。愿每一个心力衰竭患者都能得到家人的关爱与呵护,共同面对疾病,共同走过每一个艰难的一天。

#护理

2025-01-20

间质性肺病能通过手术治疗吗
间质性肺病能通过手术治疗吗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疾病可以通过手术干预得到有效治疗。对于间质性肺病这类疾病,手术治疗是否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却备受关注。间质性肺病是一组涉及肺部间质的疾病,包括肺泡壁、间质和肺泡内的结构。这些疾病通常导致肺部组织瘢痕化和纤维化,从而影响肺部功能,造成呼吸困难等症状。 在过去,间质性肺病的治疗主要集中在药物治疗和支持疗法上,以减缓疾病进展、缓解症状和改善生活质量。随着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研究表明对于某些类型的间质性肺病,手术治疗可能是一种有效的治疗方式。 就手术治疗而言,肺移植是一种极端但有时也是唯一的选择。对于某些晚期间质性肺疾病患者来说,肺移植可以是延长生命、改善生活质量的途径。手术治疗可通过移除受影响的肺部组织来减轻症状和恶化。肺移植手术的风险也很高,包括手术并发症、免疫排斥反应等,并且适应症的选择和手术后的管理也非常关键。 除了肺移植之外,对于部分间质性肺病,如特发性肺纤维化等,一些研究也探讨了其他形式的手术治疗,例如肺泡灌洗、肺容积削减手术等。这些手术方式的疗效和适应症尚需进一步研究和验证。 在探讨手术治疗对于间质性肺病的作用时,我们也要意识到手术并非适用于所有患者,治疗方案需要根据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制定。综合考虑患者的年龄、病情严重程度、基础疾病等因素,选择最合适的治疗方式才能取得最佳的治疗效果。 因此,尽管手术治疗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一种有效的干预手段,但对于间质性肺病的治疗仍然是一个复杂而多方面的问题。未来的研究和临床实践将进一步揭示手术治疗在不同类型间质性肺病中的作用和效果,为患者提供更多选择和更好的治疗方案。

#治疗

2025-01-20

健康问答

Copyright © 2025 找药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0210号 网站地图
互联网药品服务资格证:(粤)-非经营性-2021-0532
本网站不销售任何药品,只做药品信息资讯展示
温馨提示:找药网所包含的说明书及药品知识仅供患者参考,服药细节请以当地医生建议为准,平台不提供任何医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