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药企业销售劣药荨麻疹丸被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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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福建省药监部门公布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一家医药企业因销售劣质药品被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余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24号),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在销售荨麻疹丸时(产品来自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每袋10克X9袋/盒,批号220604),经检验发现装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3款第7项规定,该药品被认定为劣质药品。
经验证,所述一批荨麻疹丸总共采购了1476盒,向供应商退回了18盒,实际销售了1458盒,销售金额为15104.59元。在采购、验收、储存和销售上述药物的过程中,并未发现异常情况。当事人销售劣质药品的行为涉及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而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第1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75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销售劣质药品荨麻疹颗粒所得的违法所得为15104.59元。
2.不必受到其他管理处罚。
根据通知,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15天内需携带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出具的行政罚款通知书到各银行网点或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凭证送交该办公室。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下是处罚信息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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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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